贵州省整改类小水电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,按照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正式实施时间,即1998年11月29日和2003年9月1日划分为三个时间段,其处理方式分别是合理缺项、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。
鉴于我国小水电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,经历了我国诸多经济改革阶段,小水电也经过了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增效扩容、功能调整或转换、除险加固等,就应该分别对照三个时间段并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型;例如某水电站开工于1971年,改扩建于2000年,如果至今未开展其他、则应该编制《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》;如果2015年进行了增效扩容,则应该编制《环境影响报告书》,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》。
除此之外,小水电站的其他调整活动,应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》、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和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名录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;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也应该及时向市(州)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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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贵州水陆源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(孙显春)